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楊智聖
       徐俊銘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23日下午4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9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柒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柒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出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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