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99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陳澄嫺
         楊智聖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99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23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
壹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 官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書記官張豐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