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簡字第162號
原   告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被   告 晉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
本院以94年度桃補字第45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一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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