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4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2400號
原   告 戊○○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5年1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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