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9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彬
訴訟代理人 江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
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
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如於
本判決先事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