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辛○○被告子○○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丙○○原名 邱志源 .被告戊○○被告丑○○被告癸○○被告丁○○被告庚○○被告壬○○上列被告等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67號、98年度偵字第2352號),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辛○○、子○○、甲○○、己○○、丙○○、戊○○、丑○○、癸○○、丁○○、庚○○、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2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乙○○、辛○○、子○○、甲○○、己○○、丙○○、戊○○、丑○○、癸○○、丁○○、庚○○、壬○○等人,於98年1月10日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之鐵皮屋內由 林建吉 (另由本院以協商判決審結)經營之非法電子遊戲場,於該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藉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公然賭博財物,該店之賭博方式為由賭客拿出現金1000元交予現場負責人林建吉,店內員工 簡家琳林鎂喻 (另由本院以協商判決審結)則為賭客於該店之電動賭博機具開1000分之分數,每次押注30分至120分不等之分數,機具如出現特定中彩圖樣,可得下注分數倍不等之分數,反之則下注分數歸屬林建吉所有,若賭客不續玩,則可示意現場員工洗分,並由林建吉將等值之現金交予賭客,而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下午5時3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始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乙○○、子○○、甲○○、己○○、丙○○、戊○○、丑○○、癸○○、丁○○、庚○○、壬○○等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被告辛○○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建吉、簡家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乙○○、辛○○、子○○、甲○○、己○○、丙○○、戊○○、丑○○、癸○○、丁○○、庚○○、壬○○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爰審酌被告乙○○、辛○○、子○○、甲○○、己○○、丙○○、戊○○、丑○○、癸○○、丁○○、庚○○、壬○○等人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滿天星7PK」25臺(含IC板25塊)、賭資新臺幣10,700元,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編號
3至15所示之物,均非本件賭客之被告等所有,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本案扣案物品┌─┬─────────────┬─────────┐│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電動賭博機具「滿天星7PK」│25台(含IC板25片)│├─┼─────────────┼─────────┤│2│賭資│新臺幣10,700元│├─┼─────────────┼─────────┤│3│開大牌表│4張│├─┼─────────────┼─────────┤│4│記憶卡│1張│├─┼─────────────┼─────────┤│5│電話簿│1本│├─┼─────────────┼─────────┤│6│優待券│47張│├─┼─────────────┼─────────┤│7│紅利表│1張│├─┼─────────────┼─────────┤│8│年假排班表│1張│├─┼─────────────┼─────────┤│9│客人名單│2本│├─┼─────────────┼─────────┤│10│機台號碼表│3張│├─┼─────────────┼─────────┤│11│監視器主機│1台│├─┼─────────────┼─────────┤│12│TVBOX│2台│├─┼─────────────┼─────────┤│13│監視螢幕2台│2台│├─┼─────────────┼─────────┤│14│監視器鏡頭│5個│├─┼─────────────┼─────────┤│15│後門遙控器│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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