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原告甲○○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7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簡字第4404號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王品惠書記官馮欽鳳調解委員劉梅桂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黃美花 被告乙○○調解委員劉梅桂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不含強制保險金),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如數點收無訛。
(簽名:黃美花)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馮欽鳳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