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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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親聲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親聲字第720號聲請人 簡文鎮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13條定有明文。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為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1,000元,聲請人沒有在聲請時繳納,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