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國小字第1號

原告 林裕庭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被告之姓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投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1年4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1份、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詹書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