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8號原告甲0000000
TY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吳上晃 律師被告乙○○
丙○○上1人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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