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附表:
1.請陳報聲請人父母( 楊水清 、楊 邱年英 )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包含聲請人所有兄弟姊妹等),並提出楊水清、楊邱年英及其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2.請提出楊水清、楊邱年英95、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請陳報受扶養人 楊雅棋 、 楊永鋒 、 楊雅如 除聲請人外,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有,其應分擔人數及其姓名、分擔金額、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