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家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