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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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318號原告 李修賢 被告 鍾允治
陸黛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二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鍾允治、陸黛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7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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