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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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8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儀苓 兼法定代理人 陳緯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俊榮 因101年度婚字第8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扶養費請求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