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 王鈞弘王貴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04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63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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