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8號原告 陳惠雯 被告 陳文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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