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秋蘭 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惟被告湯秋蘭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迄至起訴日止,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
)14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