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秋蘭 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479號),惟被告湯秋蘭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
  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迄至起訴日止,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
  )140,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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