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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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添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051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添能456│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5849│0000000000│11月22日│││││元│304│起│││├──┼───┼─────┼──────┼──────┼───────┤│002│新臺幣│王添能557│自民國09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45225│0000000000│11月16日│││││元│302│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添能於民國88年4月2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9640元及費用69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王添能於民國93年5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11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790元及費用2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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