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舜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舜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舜畊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過失傷害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判決書網路擷取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1年8月13日│101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1年度速偵字第935號│102年度調偵字第902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交簡上字第61│102年度士簡字第727號│││實││號││││審├──┼───────────┼───────────┼───────────┤││判決│101年11月20日│103年1月24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交簡上字第61號│102年度士簡字第727號│││決├──┼───────────┼───────────┼───────────┤││確定│101年11月20日│103年6月6日││││日期││││├─┴──┼───────────┼───────────┼───────────┤│是否得│是│是│││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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