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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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86號聲請人即被告 羅誠印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6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羅誠印(下稱被告)願意配合限制住居及各項事項,懇請鈞院體諒被告年紀老邁,不堪羈押之苦,且身體病痛多,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押云云。
二、按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刑罰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依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妥適之裁量。
三、經查:㈠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未
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認被告有畏罪逃亡之虞,且所犯之罪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3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嗣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同年9月3日裁定被告應自同年9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㈡本院於103年9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
所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本案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基於重罪被告畏罪避刑之考量,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將來之審判或執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使之消滅。且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以前開情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楊貴雄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衍均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