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家繼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告 林威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 被告 張黃慶娥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 律師被告 張淑卿
張淑蘭
張麗蘭 張鴻鈞
張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