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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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琮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鄭琮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7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8年10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
是該等物品俱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文昭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1含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1袋(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210公克)2含大麻成分之菸斗1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周豫杰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