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賄賂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上列被告因賄賂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