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5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平日有正當工作,且母親年邁殘疾,行動不便,均賴聲請人照護,加之許多家務事亦均未處理,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而上揭情事迄今依然存在,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亦查無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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