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6(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98年02月01日│98年03月03日│98年03月0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970、1287號│98年度偵字第970、1287號│98年度偵字第970、128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4月27日│98年04月27日│98年04月2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決├────┼────────────────┼────────────────┼────────────────┤││確定日期│98年05月18日│98年05月18日│98年05月18日│└────┴────┴────────────────┴────────────────┴────────────────┘┌─────────┬────────────────┬────────────────┬────────────────┐│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共4罪)│踰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共4次)│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犯罪日期│98年03月04日│98年02月11日、98年02月14日、│97年10月03日││││98年02月23日、98年03月0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970、1287號│98年度毒偵字第380、427、514、│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518號│1838、19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4月27日│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170號│98年度訴字第443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98年05月18日│98年06月26日│98年07月01日│└────┴────┴────────────────┴────────────────┴────────────────┘┌─────────┬────────────────┬────────────────┬────────────────┐│編號│七│八│九│├─────────┼────────────────┼────────────────┼────────────────┤│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7年12月27日│98年01月09日│98年01月23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1838、1991號│1838、1991號│1838、19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犯罪日期│98年01月25日│98年02月21日│98年02月2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1838、1991號│1838、1991號│1838、19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03月01日│98年03月03日│98年02月1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1838、1991號│1838、1991號│1838、19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8年02月23日│98年03月01日│98年03月0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98年度偵字第1472、1675、1693、││││1838、1991號│1838、1991號│1838、199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98年06月1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98年度易字第281號││決├────┼────────────────┼────────────────┼────────────────┤││確定日期│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98年07月01日│├────┴────┼────────────────┴────────────────┴────────────────┤││1.聲請書之附表部分內容有誤,更正如上。│││2.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四之4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附註│3.附表編號五之4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4.附表編號六至編號十八之13罪,業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5.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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