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3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黃偉倫
被   告  徐正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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