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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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支票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聲請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94年催字第100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除權判決之聲請,於訴訟法上及實體法上,認為不當者,須為駁回之裁判,又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本件聲請人陳明:系爭支票係其交付予 王俊貴 後,經王俊貴告知遺失而由其掛失,惟支票係由王俊貴交付予曾 甯義 後,再由甯義交予 陳美吟 換現,而由陳美吟提示,並未實際遺失,其係事後經檢察官傳訊始知支票並未遺失等語(95年3月7日筆錄)。
查系爭支票係由聲請人交予王俊貴,再輾轉交予陳美吟提示,並未實際遺失, 曾甯義 並因涉侵占以系爭支票向陳美吟換得之現金罪嫌,由台灣高雄地方法檢察署偵辦中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署94年偵字第22565號偵查卷宗查明屬實,系爭支票既未遺失,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表:95年度除字第8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國泰世華商│000000000000│300,000元│94年6月14日│QC0000000│││││業銀行苓雅│││││││││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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