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4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因不慎於民國94年1月26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 鍾宏華 │高雄市農│3158│36,370元│94年2月3日│FA0000000││││會信用部│││││├─┼───┼────┼───┼────┼──────┼──────┤│2│同上│同上│同上│16,800元│94年3月3日│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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