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除字第1155號聲請人建佳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程序係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告之方法,催告不明之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使受失權效果之特別訴訟程序,故倘相對人並非不明,或相對人已申報權利,自無從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除權判決。經查,本件聲請人固稱系爭支票已經遺失,不知持票人為何人等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前開94年度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卷核閱後,發現系爭支票已於民國94年3月1日經訴外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示,並於94年5月25日向本院申報權利,足見本件已有相對人申報權利,並無相對人不明之情形,倘聲請人有所爭執,自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是聲請人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除權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4年度除字第11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建佳實業有限│彰化銀行北│000000000│750,000元│94年2月28日│CK0000000││││公司│高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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