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111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參張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3張,因於民國93年12月31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4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南亞塑膠工業│086ND0000000│1│1000│││股份有限公司││││├─┼────────┼──────┼────┼────┤│2│同上│087NX0000000│1│1│├─┼────────┼──────┼────┼────┤│3│同上│088NX000000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