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4,384元,及自民
國9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027元,及自9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與自9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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