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5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於民國92年初起至92年8月11日止,犯共同連續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於他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06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22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偵查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018號,暨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656號)。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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