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上訴人乙○○
甲○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姚念林 律師被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221號,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