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89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劉豫林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9年
7月15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33129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豫林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劉豫林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4日迄至
109年7月3日,在高雄市○○區○○路○○○巷○○○號,
以臉書帳號(劉豫林)在群組內臉書回覆「你扯全高雄,我
就扯全臺灣,臺南還死人呢!你知道嗎?臺南淹水還死人呢
!」等謠言,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閱相關
資料後移送於移送機關調查,核認劉豫林所為不無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爰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
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
款定有明文。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
佈於公眾之目的,並於客觀上先以語言或文字等意思表示,
將該不實事實捏造以謠言呈現,再以語言或文字等傳播方式
散發廣佈於公眾,且該散佈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
懼與恐慌,因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
非行。又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
實。而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復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明定。
三、移送機關認劉豫林涉嫌觸犯前開規定,無非係以劉豫林之供
述及臉書「2024韓國瑜總統後援會(總會)」社團網頁留言
紀錄翻拍照片為據。而據移送機關所提證據,固可認劉豫林
確有登錄臉書帳號(劉豫林)於前揭社團網頁中貼文:「你
扯全高雄,我就扯全臺灣,臺南還死人呢!你知道嗎?」、
「臺南淹水還死人呢!你怎麼不敢講!?」等語。然劉豫林
辯稱係因新聞報導曾有臺南淹水路樹倒塌壓到騎士,及天雨
路滑自撞死亡之情事,核與卷附新聞資料大致相符。劉豫林
應係依新聞報導所為之表達,難認屬於謠言,且其言論內容
僅在陳述新聞報導內容,要與影響公共安寧有別。此外復無
其他證據證明劉豫林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
5款之行為,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