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貳)。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14日起至95年5月│同左│││5日止││├───────┼───────────┼───────────┤│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同左││實├───┼───────────┼───────────┤│審│判決│95年8月9日│同左│││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242號│同左││決├───┼───────────┼───────────┤││確定│95年9月11日│同左│││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叄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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