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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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39號原告甲○○被告乙○○○
61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