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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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62號上訴人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7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