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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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勞保死亡給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乙○○即東林汽車材料行間因96年度勞訴字第53號勞保死亡給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佳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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