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8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98年度除字第7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693││├──┼───────────────┼──────────────┼────┼───┼────┼───┤│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