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715號聲請人 蘇文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金玉間 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應供擔保原因消滅之證明。
(二)或提出 韓來英韓來平 同意台端領回擔保物之同意書正本及韓來英、韓來平之印鑑證明。
(三)或提出於訴訟終結後有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韓來英、韓來平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正本。並請提出韓來英、韓來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韓來英、韓來平戶籍謄本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為韓來英、韓來平住所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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