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錦慧
蕭朝輝 被告 陳宏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6年度交上訴字第42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張瑛宗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