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選仁選任辯護人姜至軒律師
林宗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24日下午3時20分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蔡羽玄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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