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祺君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於
100年3月3日延押訊問時當庭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首查,被告陳祺君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因人贓俱獲,犯罪嫌疑重大,被告經檢察官諭令交保而無保,另被告在基隆所犯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所判之有期徒刑九月係經通緝到案,而於98年8月31日入監服刑,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9年12月9日實施羈押,嗣本院又裁定自100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再查,被告以其須照顧癱瘓在床上之父親為由為本件聲請,然本院認為被告上開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性仍未消滅,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之必要,且不能以其他方式代羈押,且本院亦已裁定被告自100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綜此,被告之本件聲請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秋君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