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7號原告宏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豪城 被告2008時尚會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對被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提起訴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4,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7,16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
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2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該裁定於100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