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 林武貞
郭家偉 被告通營地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古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9,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