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44號原告 陳斌
陳李玉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詠淇 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詹詠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漢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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