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 王文洲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仲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具保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是主動到案並無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㈡、再被告父母年事已高、女兒要上高中待伊照顧,羈押被告將對被告造成重大影響,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7號、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首段文字即表明羈押之目的,唯在於保全之必要,且受比例原則限制。是前揭第3款規定之法理,實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為防免其實際發生,在此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之限度內(憲法第23條),乃具有正當性。從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方堪稱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款、第2款法文內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2款至少須有百分之80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再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斯不待言(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在案,嗣被告上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2年6月7日裁定予以羈押,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附於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502號刑事卷可稽。
㈡、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業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其所涉犯強制性交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7年,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參酌被告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乃一般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恐有逃亡之虞,足堪認定。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若非將被告予以羈押,顯難冀求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進行之順利,故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至明。
㈢、從而,本件斟酌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及危害性,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聲請意旨所稱事由,均不足以排除本件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本件被告之情形確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要件,具有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是以,被告之羈押自應自102年9月7日起延長二月,其具保之請求自當一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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