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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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國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純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8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