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梁成 被告 李國權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30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曾佩琦法官李悌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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