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郁仁受刑人黃桂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9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桂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桂煌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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